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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和落实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措施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9-07-0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整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按照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深化改革,更好地激发我区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明晰项目和资金管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全方位、系统化配套改革,加强分类管理,创新资助方式,提高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推进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加强自治区级科研资金管理

      (一)加强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二)强化间接费用使用管理。设立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 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要结合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地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三)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指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自治区财政按规定收回。通过整改后验收通过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规定收回。

      (四)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三、下放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权限

      (一)下放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权限。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难以取得相关发票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并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下放业务性会议经费管理权。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嵋榇聿渭踊嵋樗⑸某鞘屑浣煌ǚ?,原则上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区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四、改进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采购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改进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蒲幸瞧魃璞刚晒涸に阒葱泄讨?,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如采购需求发生变化,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需求内容,同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落实进口科研教学设备免税政策。

      (二)改进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扩大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对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简化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列入政府或主管部门规划且建设规模和投资明确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能源技术评价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

      (一)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与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本实施意见颁布后,所有项目承担单位都要在当年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

      (二)创新管理服务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科研成果等情况。

      六、落实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制度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

      (二)加强统筹协调。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自治区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三)加强工作监督。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相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市、县(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自治区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参照本实施意见修订。

       

       

       

       

       

       

       

       

       

       

       

       

      抄送:西藏军区,空军拉萨指挥所。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7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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